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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取证问题

2018年8月23日  邯郸婚姻继承律师   http://www.hdhyjcls.cn/
     在不久前代理的一起雷某与陈某的离婚案中,笔者作为原告妻子雷某一方的代理人,明知雷某所说的其夫陈某与二奶在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(还生有一女)的情况可信度较高,但却难以取得相关证据,缺乏证据支持。如果取不到这个证据,不但难以证明陈某与其二奶的重婚事实,而且也无法使其妻作为无过错方来多分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,甚至连离婚的理由都不足。毫无疑问,这个证据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,也成了律师工作的重点。

      经过多方发动雷某亲属打探陈某的消息,终于查到了陈某与其二奶的藏身之处——一个出租房内。人虽然找到了,但如何取证又是个头痛的问题:虽然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,但其妻雷某并不希望他被判刑,而只希望他承担民事责任。那么,让公安部门出面调查取证,显然不是最好的途径(让公安出面,肯定要以重婚罪报案)。

        最后让雷某以违反计划生育的名义(陈某与二奶生的一女肯定没有合法手续),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反映。由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,各地抓得都较紧,因此计生部门在得到举报后,立即派人查明了陈某与二奶非法同居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,并作了详细的笔录。笔者向计生部门依法调取该笔录后,原告方无疑拥有了一份政府机关出具的铁证。此后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,原告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。

        在离婚案件中,对于嫁妆、聘金、婚后财产以及亲属间债权债务,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况,往往缺乏证据,导致案件争议很大。而是否能够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,是否能查明案情,往往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。



文章来源: 邯郸婚姻继承律师
律师: 杨福生 [苏州]
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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